纪检监察

【概要描述】这是一起公职人员成立“影子公司”套取侵占公款的案件。扬州市化工设备安全检验中心原主任张洪建以其母亲名义成立公司,并利用职务便利,指使有关业务企业与该公司签订协议、支付劳务费用。如果仅看合同,这只是正常民事行为,然而,办案人员如何由表及里,揭开了“影子公司”的面纱?如何识别张洪建“正常”民事行为背后的贪污犯罪事实?张洪建套取公款发放津补贴,为何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在张洪建等人私分国有资产共同犯罪中

揭开“影子公司”的面纱--从江苏省扬州市化工设备安全检验中心原主任张洪建案说起

【概要描述】这是一起公职人员成立“影子公司”套取侵占公款的案件。扬州市化工设备安全检验中心原主任张洪建以其母亲名义成立公司,并利用职务便利,指使有关业务企业与该公司签订协议、支付劳务费用。如果仅看合同,这只是正常民事行为,然而,办案人员如何由表及里,揭开了“影子公司”的面纱?如何识别张洪建“正常”民事行为背后的贪污犯罪事实?张洪建套取公款发放津补贴,为何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在张洪建等人私分国有资产共同犯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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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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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公职人员成立“影子公司”套取侵占公款的案件。扬州市化工设备安全检验中心原主任张洪建以其母亲名义成立公司,并利用职务便利,指使有关业务企业与该公司签订协议、支付劳务费用。如果仅看合同,这只是正常民事行为,然而,办案人员如何由表及里,揭开了“影子公司”的面纱?如何识别张洪建“正常”民事行为背后的贪污犯罪事实?张洪建套取公款发放津补贴,为何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在张洪建等人私分国有资产共同犯罪中,该单位党支部副书记为何“独善其身”、不构成共同犯罪?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张洪建,男,中共党员,1969年10月生,江苏省扬州市化工设备安全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化检中心)主任、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扬州分院化工站站长,兼扬州科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公司,系化检中心下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祝有余,化检中心副主任。

 

一、2014年3月至2018年11月间,张洪建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虚列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支出,将单位检验检测费打入其他公司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和人民币1660480.14元。

 

2014年3月,张洪建从化检中心挪用4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2015年以后,张洪建又多次挪用公款归自己或他人使用,均没有被发现。在归还了部分公款后,张洪建不愿继续归还,产生了占有这40万元公款的想法,随后,张洪建通过购买假发票、虚列他人工资及差旅费、报支个人及家庭消费发票等方式实际侵吞39万余元。

 

2014年张洪建决定成立扬州瑞泰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他让其姐夫陆某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实际并没有在瑞泰公司工作。2015年至2018年间,张洪建用公款为陆某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共计7.8万余元。

 

2015年10月,张洪建以其母亲芦某某名义设立空壳企业扬州市辉邦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邦公司)。2015年12月至2017年12月,张洪建以化检中心、科瑞公司的名义承接了7家化工企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业务。在与上述公司签订合同时,张洪建通过对检验检测款进行拆分、签订附加协议等方式,将其中118万余元转入辉邦公司账户,该款项最终被张洪建侵吞。

 

二、2015年至2018年间,张洪建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挪用公款归自己或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3个月未归还,合计人民币170万元。

 

三、2015年至2018年间,张洪建提议并与祝有余商议后,采取虚假列支委托检测费、劳务费、耗材费等方式从化检中心、科瑞公司账上共套取公款270余万元,由祝有余保管。其间,二人商定将其中140余万元以业务开拓奖、工作考核奖、综合平衡奖、节假日福利等名义发放给单位职工。据查,套取资金中包含违规截留的职工差旅费60余万元作违纪处理,共实际私分国有资产80余万元。以上套取资金的具体分发时间、对象、金额、事由等由张洪建提出,与祝有余议定。在此期间,张洪建任化检中心党支部书记,薛某某于2017年任党支部副书记,因张洪建不将相关事宜提交党支部会议,薛某某对此不知情。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19年4月12日,张洪建因涉嫌严重违法被邗江区监委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4月18日,张洪建被扬州市纪委监委第十派驻纪检监察组立案审查。5月21日,祝有余因涉嫌严重违法被邗江区监委立案调查。

 

【党纪政务处分】2019年6月24日,张洪建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7月14日,祝有余被开除公职。

 

【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6月25日,张洪建涉嫌职务犯罪被移送邗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被邗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提起公诉】2019年8月9日,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洪建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向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0年7月10日,邗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洪建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祝有余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1.张洪建以成立“影子公司”方式行贪污之实的手段较为隐蔽,其问题线索是如何发现的?本案有何显著特点?

 

2018年10月,扬州市委第五巡察组在开展巡察过程中,发现化检中心在2014年至2018年间存在违规发放津补贴、购买购物卡等情况。2019年4月,相关问题线索移交给了邗江区纪委监委初核。调查人员调取了化检中心、科瑞公司、瑞泰公司的所有账目记账凭证300余册,核查认定张洪建存在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等违纪违法问题。本案有以下特点:

 

张洪建成立“影子公司”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调查人员查询到,张洪建母亲芦某某与他人合作注册了辉邦公司,主要从事化工行业设备检测业务,注册公司时芦某某已70岁,辉邦公司另外一个主要管理人员刘某某为外来务工人员,二人均不具备该行业从业和管理能力。调查人员根据已经掌握的张洪建涉嫌挪用公款、贪污、私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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